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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871号)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15:42   浏览数:次   来源: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自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以来,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子卖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政策制度、改革方向不相一致的情况或问题,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竞争有序,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

采购人应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避免采购预算虚高、不实、不细等问题出现。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或承诺、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

(二)要求原厂直接发货、本地厂商客户经理协助验收、原厂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验货或指定验收协助厂家;

(三)变相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采购电脑时,要求定制开机 logo,开机显示“内蒙古****学院”字样,并且要求供应商保证完整包装不开封。

 三、不得限定或指定商品品牌

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采用“网上询价”、“家具馆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不得指定商品的品牌、型号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严厉打击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禁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干预甚至控制投标、成交行为,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电子卖场环境。

 五、加快电子卖场入驻管理改革步伐

加快推动供应商征集模式由“厂商授权”向“信用+承诺”方式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征集过程中非必要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确需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拓宽供应商征集入围渠道,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让更多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来,从根本上确保电子卖场竞争充分。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先行先试,守正创新,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批在全区范围内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卖场入驻管理改革进程。

 六、切实加强电子卖场使用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的规定,使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采购规则明确为电子卖场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且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据统计,应使用电子卖场采购未使用的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361家,具体情况另文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主管单位,盟市、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平台良好形象和优化营商环境;要发挥监管职能,强化责任担当,尽快统计核实电子卖场使用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使用电子卖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切实做到“应用尽用,应采尽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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