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力,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支持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较快进入产业化开发、形成较大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普及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研究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核定成果转化资金年度资金预算;
(三)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每年的11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受理、信用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并于人大批复预算后四十五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三)组织专家验收;
(四)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绩效评价,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管理事项。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技术交易后补助、风险投资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等。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采取前立项的方式,经审核拨付的资金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技术交易后补助、风险投资补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核拨付的资金由受补助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主要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对可有效推动自治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速形成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
第九条 技术交易后补助是指对已在自治区实施的有偿技术转让转化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的激励性、普惠性补助。
(一)补助范围
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以及购买相关服务,区内各类科研机构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给予后补助。对符合设立标准和资质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绩效突出的,按其服务绩效给予后补助。
(二)补助标准
申请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购买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购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0万元。
申请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对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绩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一、二级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年度后补助。
第十条 风险投资补偿是指对各类投资机构以风险投资的形式投入或参与投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项目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补偿。
(一)补助范围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区内各类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因项目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投资机构可申请风险投资补偿。
(二)补助标准
按照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总额1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主要用于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准备金资金,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服务进行补贴和贴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补助范围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区内合作金融方。
(二)补助内容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一定比
例存入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账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贷款风险。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资金,包括服务费补贴及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补贴资金用于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补贴知识产权服务费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经核定拨付的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引导类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申报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弄虚作假,订立虚假技术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财经纪律及相关法规、制度等
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