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学院、各部门,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税务局关于发票报销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配比性原则,现对发票报销时限做如下规定:
一、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取得发票的当年报销。
二、当年发票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5月底之前报销,6月1日起不再办理以前年度发票的报销。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事项审核处理。
注:2017年度取得的发票应当在2018年6月1日之前报销。
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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