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属各学院、各部门,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税务局关于发票报销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配比性原则,现对发票报销时限做如下规定: 一、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取得发票的当年报销。 二、当年发票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5月底之前报销,6月1日起不再办理以前年度发票的报销。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事项审核处理。 注:2017年度取得的发票应当在2018年6月1日之前报销。 此 2018年04月11日
- 各部门: 为了使各种薪酬的报销更加方便快捷,节约报账时间,提高效率,我处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对薪酬报销业务全面采用网上报销方式,不再接受柜台面报。报账人员在登录财务系统后进入相对应的薪酬模板生成网上报销确认单(一式二份),到计财处报账大厅投入“薪酬单投递箱”即可。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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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 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 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 下载此 PDF 文件 2018年11月13日
- 2018年06月11日
- 关于编制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切实安排好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资金支付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8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通知》(内财预【2017】1159号)文件精神,现就编制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和内容 (一)编制范围 2017年11月01日
- 关于编制2018年校内支出预算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2018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增强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现将2018年预算支出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出预算编制总要求 1、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2、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017年10月19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终了后,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间范围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中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不会发生重复纳税。 请教职工自行查询本人年应税所得额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如已达到自行到网上 2018年03月01日
- 根据学校的安排,建设银行为我校教职工办理及发放白金卡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从5月起,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发放各类薪酬由原工商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银行卡为建设银行发放的白金卡或教职工之前登记的建行储蓄卡。 非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及退休教职工仍使用原工资卡发放薪酬,本次不做变更。个别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后附人员名单)由于未联系到本人或未领白金卡等特殊情况,暂时使用原工资卡发放薪酬。 由于 2016年05月11日
- 全校各班级: 本学期即将结束 ,我中心教材费用统计工作已完成, 现将各班级教材费用情况网上公布,请各班负责人尽快查询。 如有问题请放假前到教材中心进行核对结算。下学期开学补交欠款, 预交下学年书款(毕业班每人150元,非毕业班每人200元)。 (附各班级结算明细) 金川校区办公地址: 金川校区旧图书馆一楼东侧    电话:3600815   新城校区办公地址:主楼一楼东侧110室 2016年07月12日
- 校属各部门,各位教职员工: 2017会计年度即将结束,为了做好年终结账及年终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为本年度最后一天报账时间(网报面报同时截止)。 二、2018年开始报账时间视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望各部门、各位教职员工周知,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2月8日 2017年12月08日
- 校属各单位:         暑假将至,计财处网上报账截止时间2017年7月13号下午5时,届时计财处将关闭网报端口。在此之前已进行网报提交的,请尽快将纸质报销凭证提交财务。同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计划财务处 2017年07月05日
- 关于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通知.doc 2016年06月27日
-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2016]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 2016年05月05日